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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鄂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6 信息来源:市交易中心

各有关单位、代理机构及评委: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法规【2014】53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对《鄂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鄂州招投标文【2013】5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可以决定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和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中,各款后面的括号内内容为:“×××(证书证件名)及复印件或主管部门网站(网址:http://)上可查询”。

    三、第十二条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中,第五、六、八条和第九条的7、8款“近几年…”的表述,统一明确为“近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删除原第二十一条中的二、三款。该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当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在15家以内(含15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正式投标人;当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15家时,按照评审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前15个合格投标人为正式投标人。

    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在资格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的要求,对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符合性核查。

    六、附表3“四、评分说明”中“类似项目”的界定按照《鄂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资质及类似业绩等设置的有关规定》(鄂州公共资源文【2014】33号)执行。

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