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9-21700 | 发文字号: | 鄂州公共资源文[2018]24号 | 发文日期: | 2019年04月11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04月1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9年04月11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鄂州公共资源文[2018]24号
关于印发《鄂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新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鄂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鄂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试行)》
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鄂州交通运输局
鄂州市水务局
2018年11月22日
鄂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鄂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监督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州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范围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的规定标准的除外。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本办法发包的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发包人的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工作的监管。城建、交通、水务、国土资源、农业等本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发包、歧视排斥潜在竞包人、骗取中标、违法转包或分包等违法违规活动进行查处。
第二章 发包方式
第七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分为公开发包和直接发包。
第八条 发包人可以自主选择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式。发包人应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发包方式,也可制定相关发包方式决策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资料或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发包所需的设计图纸或其他相关技术基础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发包人可以自行开展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发包活动的,发包人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三章 发包程序
第十一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发包的方法:固定价比选、竞价法、其他发包方法。一般发包项目,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采取固定价比选、竞价法;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发包项目,招标人也可以采用其他发包方法。
第十二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发包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发包告知备案。发包人需提供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告知备案。
(二)编制发包文件。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项目发包文件。
(三)发布公开发包公告及发包文件。公开发包公告及发包文件在鄂州公共资源交易网、项目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发布。发包公告及发包文件的发布期自开始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日。
(四)竞包文件的递交。自发包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包人提交竞包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五)开包、评审。发包人应按照发包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包、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发包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六)评审结果公告。发包人应在原发包公告发布媒介发布评审结果公告。评审结果公告应当载明:承包人、名称、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七)承包人的确定及合同签订。发包人应依据评审结果确定承包人。发承包双方按照发包文件和竞包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约定协商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价比选法
(一)制定发包文件。发包人或其代理机构根据参照国家、省相关标准文本编制发包文件,明确发包价、比选规则。
(二)发包价的确定:工程发包价即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预算价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价格;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恶意抬高或压低工程发包价。
(三)比选规则:(1)评审小组按照发包文件的要求对竞包文件的发包价响应函、资质资格条件等相关必要合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2)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竞包人多于2家(含2家)的,由发包人代表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人;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竞包人仅1家的,发包人可以直接确定其为承包人,也可以重新发包。(3)发包人应当在提交竞包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日进行比选活动,比选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确保比选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竞价法
(一)制定发包文件。发包文件由发包人或其代理机构编制,发包文件应当明确竞价程序、竞价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竞价。竞价工作需在保密的环境下进行,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竞价活动的公平、公正。评审小组对所有竞包人的竞包文件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并逐一与通过评审的竞包人进行现场竞价。在竞价中,竞价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竞价有关的其他竞包人的价格信息。竞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评审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竞价的竞包人。竞价人可进行多轮次报价,最高不超过3次,具体由竞价文件确定。
确定承包人。评审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竞价的竞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评审小组根据符合发包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承包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竞价的未成交的竞包人。
评审小组认为拟承包人的最低竞包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其他竞包人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拟承包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职责交叉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包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竞包人,不得对潜在竞包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竞包人提出与发包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潜在竞包人或竞包人可以对项目的发包活动向发包人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有关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标的额、工程结算价格应当按照发包价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额。在合同执行中,发包人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控制项目的总预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资料进行保存、管理。
第二十条 发包人、代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